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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复制链接]

Actuary 2019-12-14 10:51:41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 [2009] 121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科学、全面、客观地反映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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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ary 2019-12-14 10:52:03
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 [2010] 15号  2010年2月1日发布)(无附件)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于会计口径的保费收入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定。为适当分离会计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平稳,经研究,我会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二、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
  三、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
  四、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
  五、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如有修订,遵照执行。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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