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zhizhi 发表于 2019-12-14 10:29:55

【保2008|116号】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12.19】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11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已正式成立。为继续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账户和缴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缴专户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两个专户。财产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020009682900008888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02000968290000666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原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和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时限  保险公司每季度的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每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于该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清缴完毕。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信/电汇等方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在办理划款业务时,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填列:“预缴XX年第X季度保险保障基金”或“XX年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款”,以便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勾对账务。如保险公司合并缴纳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上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分别填列:“预缴XX年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X元”和“XX年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X元”。  如手工填制有关凭证,应使用楷体完整地填列各项内容,并保证凭证各联所填写内容的清晰。四、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二)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三)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四)如果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可申请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五)2008年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按照《管理办法》计算。在确定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时,“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应使用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计算的模拟数,即先假设《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出2008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的应缴纳额,然后以此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作为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五、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一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并准确地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  2008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继续按照原规定计算,保险公司汇算清缴时还需填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计算的申报表,以便确定2009年的季度预缴额;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按照《管理办法》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申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至:bzjj@cisfund.com.cn);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计算到“角分”。汇算清缴时,预缴额小于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完成补缴;预缴额大于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缴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金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公司应认真做好收缴工作,确保保险保障基金及时足额到账。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再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2008年第四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2008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并及时缴入规定账户,其中,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人寿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联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财会部联系人:董炎      联系电话:(010)66286126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010)6629028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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