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小昭 发表于 2019-12-18 08:29:20

【保2009|9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2009.8.1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 91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  (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公司贯彻落实《标准》的有关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修订、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升级和内部验收等情况,声明本公司是否具备《标准》所要求的意外险业务经办条件,并列明拟授权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及拟开办的意外险险种等。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其中,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是指以自然人为投保人、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其他约定内容,并印制在卡折式定额保险单上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六、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统筹监管资源,实行产、寿、中介监管联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标准》有关要求。  七、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落实《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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